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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进出口国际空运索赔处理办法+东莞华惠
作者:华惠货运发表时间:2022-10-14浏览量:410
东莞进出口国际空运输所承运的货物,由托运方交承运方起,承运方即对所运物负有责任,直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方为止,这一段时间称为承运责任其间。因装卸、运送、保管、交付过程不妥善,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事故,称作货损货差。
东莞进出口国际空运公司是承运人,运单是交货凭证,作为运输代理如外运公司,也有自己的运单(空运上又称分运单),运单和分运单背面,均有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。
1、东莞进出口国际空运货物运输中,如果发生货损货差,首先追查责任方,是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,不论是哪方责任一般均按《华沙公约》条款进行赔偿,也就是按空运总运单、分运单背面条款进行赔偿,一般根据货物计费重量,赔偿额为每公斤20美元,其余部分由货主向保险公司提赔(即货物在处运前办理了保险)。
2、进口货物在卸机后,如有残损或短少,民航须在48小时内向飞机承运人提出。
3、东莞进出口国际空运外运公司作为货主代理人,应尽力维护货主利益,在与民航交接货物时,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件数短少时,应在接货同时,取得民航货运的商务记录,届时凭此向空运公司提出索赔。
4、东莞进出口国际空运快件的运输与一般货物运输一样也有索赔条款,每个代理的快件运单背面均有说明。如果快件在传递过程中丢失,也要追查在哪个环节上丢失,责任方在哪里。每份国际快件的赔偿为100美元。凡是委托外运公司快件代理出口的块件,如有丢失,外运公司一般免费提供一次寄件。
5、东莞进出口国际空运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。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,在货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,收货人或有关当事人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之内提出书面通知。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,收货人应于货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内提出索赔通知。如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,则作为托运人放弃该项索赔。
6、东莞进出口国际空运1955年的《海牙议定书》对托运人提出的书面通知做了修改,由原来的7天该为14天,延迟交货由原来的14天改为21天。诉讼在两年内提起,即从货物到达之日,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,过了该期限没有提出要求,则作为托运人放弃了该项诉讼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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